訴訟時效——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努力從來不是為了向誰證明,而是為了把命運握在自己手中。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階段已經開始,所以,別在該努力的年齡頹廢,支棱起來,知足,上進,不負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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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該法定期間即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
長度 | 起算點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3年 | 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 |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0年 | 權利受到損害之日 |
提示
普通時效期間(3年)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最長時效期間(20年)適用延長的規定。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中斷 | 中斷 | |
適用情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權利人●不能)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權利人/義務人●表態) |
發生時間 | 發生于或存續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中斷事由終止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只是讓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6.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侵礙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人身關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存款)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債券)
(6)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出資義務)
(7)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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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小映老師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核心考點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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