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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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民事法律行為
【知識點】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特征 | 民事法律行為舉例 | 非民事法律行為舉例 |
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 | 訂立合同以設立債權、設立遺囑以處分財產、放棄債權等 | 觀測宇宙黑洞、與機器人對弈、拾得遺失物、盜竊他人財物、建造房屋、種植果樹、完成發明創造、食用水果等 |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角度 | 類別 | 舉例 |
法律行為的成立僅需一方意思表示還是需要多方意思表示 | 單方法律行為 |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
多方法律行為 | 訂立合同的行為、設立公司的協議、贈與行為等 | |
以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從對方當事人取得利益有無對價為標準 | 有償法律行為 | 買賣、租賃、承攬等 |
無償法律行為 | 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 |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為 | 《民法典》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非要式法律行為 | 一些買賣合同等 | |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 主法律行為 | 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款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從法律行為以主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 |
從法律行為 | ||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1.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法律行為的實質性要素,其用于對一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進行事實判斷。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此外,特定法律行為還要求具備特別成立要件,如對于要式法律行為,還需要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為發生當事人旨在追求的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
對于自然人而言,要做具體區分:
分類標準 | 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 | 無效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 ①純獲利益的行為,有效 ②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有效 ③其他行為,效力待定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①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 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 有效 |
(2)意思表示真實
①意思自由是指當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決定的,不存在受欺詐、受脅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②意思與表示相一致,指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謀虛假表示、錯誤、誤傳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根本區別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而條件不一定會成就。
典型舉例:
(1)死亡之日——期限;
(2)結婚之日——條件。
2.其他規定
(1)對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2)對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
【知識點】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效力及種類上的對比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
效力 | 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②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①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②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
種類 | ①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④違背公序良俗的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 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②受欺詐的(當事人一方欺詐、第三方欺詐且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③受脅迫的(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脅迫) ④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即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
(1)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受欺詐、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5)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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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小映老師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核心考點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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