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答疑精華:經濟法的淵源之規章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中級經濟法》需要記憶的東西比較多,而考生們精力有限,且如果死記硬背很容易記混或者忘記,因此,考生們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以下是《中級經濟法》熱門答疑內容,希望能夠幫助考生們理解。
東奧答疑介紹
為了解決各位考生的疑問,東奧特此推出答疑服務,目的只為讓您輕松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我們擁有專業的答疑老師為您及時解決疑問。給您最專業的回答,最細心的幫助。
【例題】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屬于部門規章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
D.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1)選項A:屬于“法律”;(2)選項B:屬于“行政法規”;(3)選項C:屬于“地方性法規”;(4)選項D:屬于“部門規章”。
【問題】
老師您好,我頭腦中突然冒出來個問題想問下,在中級經濟法中,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有什么區別和聯系?麻煩老師給解釋下,謝謝!
【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即債務人必須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就是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實際上就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即不管債務人之間內部如何約定,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就是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普通合伙人應以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清償債務,每一個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都有清償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就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向任何一個普通合伙人要求全部償還。由于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債務人內部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因此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
2018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時間已經越來越近了,考生們要盡快掌握所報科目的重點內容,并且利用臨考提分課程,進行主、客觀題答題技巧和應試水平的全面提升,讓自己2018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