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姚姚”]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選:二審程序。
【學員提問】
二審是終審老師說是不能上訴可以申請重申? 但是課件上解釋二說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可以上訴? 那意思是二審如果要上訴可以先申請重審?然后對重審案件可以上訴到再審?是這樣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同學,您好:
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就是這樣的流程。但是申請再審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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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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