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附條件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撤銷權。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由進行抗辯,但法定撤銷情形中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以行使撤銷權呢?怎么理解? 雖然老師解答過,但還是不理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也就是說,贈與合同是有效的,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而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但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使贈與合同由有效變為無效的權利。
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除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未履行所附義務而對合同的效力進行抗辯(這句話意思是,贈與人不能因為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而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無效的行為(使贈與合同由有效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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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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