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別。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別是什么,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看兩項行為是不是具有從屬關系,有從屬關系的為混合銷售,獨立的則為兼營;比如商店銷售空調并負責為該客戶安裝空調,空調的購買方和接受空調安裝的一方都是同一個人,且安裝是從屬于銷售存在的,沒有銷售,就沒有安裝,所以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又由于商店的主營業務是銷售貨物,即增值稅項目,所以該混合銷售行為就是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了;
比如建材商店在銷售建材的同時又為其他客戶提供裝飾勞務,建材的購買方和接受裝飾的一方并不是同一個人,即使不賣建材給A,也不影響建材商店給B提供裝飾勞務,賣建材和提供裝飾勞務不具有從屬關系,誰脫離了誰都可以獨立存在,則屬于兼營,銷售建材繳納增值稅,提供裝飾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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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