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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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八節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方法(以下簡稱該處理辦法)。
1.企業總分機構統一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即按40%比例計算總分機構應繳地方財政的應納稅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按計,其中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由中央財政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2.總機構根據企業本期經營結果統一計算企業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并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體預繳辦法:應納稅總額50%部分由總機構預繳,其中:25%部分就地辦理繳庫,剩余25%部分由總機構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其他50%應納稅款則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并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由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繳庫后的稅款收入按60:40分享。
3.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4.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款,則由總機構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綜合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分攤預繳計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二)適用范圍
1.該處理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2.實行就地預繳辦法的企業暫定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應并入二級機構測算。
(三)分級管理與匯算清繳
1.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監督和管理。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各企業總分機構在規定比例內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總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繳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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