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一般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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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 一般反避稅條款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一般反避稅條款
稅法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所謂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稅收安排。
1.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存在以下避稅安排的企業,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1)濫用稅收優惠;
(2)濫用稅收協定;
(3)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4)利用避稅港避稅;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2.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有權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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