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資本弱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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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 資本弱化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資本弱化管理
為防止關聯企業通過借款方式轉移利潤,稅法規定企業債權性投資不得低于該企業權益性投資的一定比例,如超過規定比例,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際上將企業債權性投資占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過高的情況,稱之為“資本弱化”。
1.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2.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3.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除另有規定外,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4.企業能夠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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