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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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 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一)稅務機關有權按以下辦法核定和調整關聯企業交易價格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2.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發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4.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5.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二)關聯業務的相關資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1.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2.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3.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4.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三)稅務機關的納稅核定權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機關依照上述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上述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熱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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