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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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 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3年單選題,2012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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