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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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 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3年、2011年判斷題,2012年、2010年多選題
【高頻考點】: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一)企業資產概述
企業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稅法所稱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
1.資產的稅務處理重點。
2.資產計價原則。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3.資產的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4.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1.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5.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6.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等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1.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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