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九節 具體合同 >>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高頻考點】: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概述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二)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用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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