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買賣合同(3)
[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買賣合同。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九節 具體合同 >> 買賣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3年、2010年多選題,2014年、2011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買賣合同
(四)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
(五)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手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2)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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