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三節重點精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相關知識點】
1.企業資產概述
2.固定資產
3.生產性生物資產
4.無形資產
5.長期待攤費用
6.投資資產
7.存貨
8.資產損失
【重點精講】: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一)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企業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稅法所稱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
1.資產的稅務處理重點。
2.資產計價原則。
3.資產的凈值。
4.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
1.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下列情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①約定付款總額
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②未約定付款總額
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3.折舊的計算方法:直線法
4.計算折舊的時間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5.預計凈殘值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6.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主要有: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生產設備,為10年;
(3)汽車,為4年;
(4)電子設備,為3年。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
1.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計稅基礎
(1)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最低折舊年限
(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10年;
(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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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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