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jié)重點精講:合同的擔保,本節(jié)內容主要介紹抵押。
【“抵押”相關知識點】
1.抵押合同
2.抵押財產
3.抵押物登記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權的實現
6.最高額抵押
7.動產浮動抵押
【重點精講】:抵押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相關鏈接1】保證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相關鏈接2】質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質押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相關鏈接3】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抵押物的出租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fā)布。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解釋】(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權優(yōu)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yōu)先。
3.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5.抵押權的從屬性
。1)主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6.抵押權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五)抵押權的實現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fā)布。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抵押物拍賣價款的清償順序
。1)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3.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5.放棄抵押權
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相關鏈接】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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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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