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重點精講:合同的擔保,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抵押。
【“抵押”相關知識點】
1.抵押合同
2.抵押財產
3.抵押物登記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權的實現
6.最高額抵押
7.動產浮動抵押
【重點精講】:抵押
(一)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相關鏈接】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2.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東奧中級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相關鏈接】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二)抵押財產
1.不動產(登記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釋1】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解釋2】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動產(登記對抗)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這些財產無論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但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物登記
1.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4.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相關鏈接】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5.抵押物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添附
(1)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2)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7.物上代位性
(1)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相關鏈接】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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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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