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節重點精講:合同的訂立,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訂立的方式”相關知識點】
1.要約
2.承諾
【重點精講】:合同訂立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
1.要約的界定
(1)要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③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④要約必須向相對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發出。
(2)要約邀請
①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性質為要約邀請;
②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是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反之,即使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已經知道其內容,要約也不生效。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
(二)承諾
1.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只有受要約人享有承諾的資格,所以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受要約人承諾的目的在于同要約人訂立合同,所以承諾只有向要約人作出才有意義。(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承諾是受要約人愿意按照要約的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諾就必須在內容上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1)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2)根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
(3)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該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或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承諾人在做出承諾時就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
3.承諾期限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同上述要約到達時間的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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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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