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節重點精講:合同的訂立,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格式條款”相關知識點】
1.格式條款的概念
2.《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重點精講】:合同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當事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東奧中級會計職稱頻道小編“娜寫年華”整理發布。實踐中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1.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相關鏈接】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相關鏈接】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時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時無效。
【解釋】《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
3.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3)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相關鏈接】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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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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