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原題】: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同時甲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對丙公司的到期貨款債權100萬元。根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的行為
B.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甲公司對丙公司的債權
C.若乙公司行使代位權,且乙公司勝訴的,訴訟費由甲公司負擔
D.若乙公司行使代位權,其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由丙公司負擔
正確答案:B
知識點:保全措施
答案解析:(1)選項AB: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2)選項C: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丙公司)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3)選項D: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甲公司)負擔。
【學員提問】
老師好:本題的解釋沒明白“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這句話的意思不懂?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說,對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例如,甲欠乙1萬元到期不能清償,甲對丙享有1萬元的債權已經到期,這個債權是由于丙對甲的人身造成傷害而形成的,所以甲對丙的這個債權是專屬于甲自身的,所以,當甲怠于行使對丙的債權時,乙也不能對這個債權行使代位權。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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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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