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含稅和不含稅收入。
【原題】:綜合題
位于我國境內的一家電子產品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3年發生的有關經營業務如下:
(1)銷售電子產品取得不含稅收入7000萬元,與電子產品配比的銷售成本為4150萬元,發生營業稅金及附加63.75萬元。
(2)全年購進與生產電子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3200萬元,增值稅稅額544萬元。接受原材料捐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價款50萬元,增值稅稅額8.5萬元。
(3)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700萬元,直接與技術所有權相關的成本和費用100萬元。
(4)發生管理費用600萬元,其中含新技術研究開發費320萬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75萬元,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10萬元。
(5)發生銷售費用1400萬元,其中含廣告費1100萬元。
(6)發生財務費用100萬元,其中含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40萬元和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30萬元。
(7)全年實發工資400萬元,其中含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2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9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7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3萬元;上述費用均已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8)取得投資收益30萬元,全部是從境外A公司分回的稅后股息,A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9)發生營業外支出200萬元,其中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的捐款180萬元,支付合同違約金5萬元。
其他資料:取得的相關票據均通過稅務機關的認證。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原題:綜合題
(1)計算該企業2013年度應繳納的增值稅。
(2)計算該企業2013年實現的會計利潤。
(3)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該企業2013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
(7)計算該企業2013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1)該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7000×17%-544-8.5=637.5(萬元)
(2)2013年該企業實現的會計利潤=7000+50+8.5+700+30-4150-63.75-100-600-1400-100-200=1174.75(萬元)
(3)新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20×50%=160(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①=75×60%=45(萬元),扣除限額②=7000×5‰=35(萬元),所以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3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5-35=40(萬元)
為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增10萬元。
業務(4)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0-40-10=110(萬元)
(4)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7000×15%=1050(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費1100萬元,所以業務(5)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0-1050=50(萬元)
(5)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和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6)業務(3)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所以業務(3)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700-100-500)×50%=550(萬元)
業務(7)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所以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400×14%=56(萬元),實際發生7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56=14(萬元);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400×2.5%=10(萬元),實際發生13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10=3(萬元);工會經費扣除限額=400×2%=8(萬元),實際撥繳9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8=1(萬元);業務(8)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14-3-1=2(萬元)
業務(9)捐贈扣除限額=1174.75×12%=140.97(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40.97=39.03(萬元)
該企業2013年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174.75-550-110+50-2+39.03-30=571.78(萬元)
(7)從境外A企業取得稅后股息在我國的抵免限額=30/(1-10%)×15%=5(萬元)
在A國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1-10%)×10%=3.33(萬元),應在我國補繳企業所得稅=5-3.33=1.67(萬元)
該企業2013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71.78×15%+1.67=87.44(萬元)。
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學員提問】
老師好:增值稅中含稅收入和不含稅收入如何計算請各舉一例,本題是含稅收入7000元如何計算?另外含稅收入和不含稅收入在進項稅中是否抵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銷售電子產品取得含稅收入7000萬元,那么其增值稅銷項=7000/1.17*17%=1017.09萬元,應納增值稅=7000/1.17×17%-544-8.5=464.59萬元。
如果是銷售電子產品取得不含稅收入7000萬元,那么其增值稅銷項=7000*17%=1190萬元,該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7000×17%-544-8.5=637.5(萬元)。
在此進項稅額的抵扣與銷售收入含不含稅沒有關系,在實際生活中,增值稅是由購買方負擔的,所以銷售方收取的金額是增值稅與不含稅銷售額的合計金額,在題中,因為考查學員,所以才會有含稅銷售額與不含稅銷售額之分,主要是考查學員是否知道遇到含稅銷售額是要價稅分離的。請您了解一下。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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