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付款期限和票據權利期限區別。
【學員提問】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而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票據權利有效期是自出票日起6個月, 后者是個啥概念呀?
既然有效期是6個月,那么為什么又要說提示付款期限是10天,超過10天但未超過6個月的咋處理? 拿回去找出票人重開?
求甚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而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支票沒有承兌人)的票據權利有效期是自出票日起6個月, 意思是超過10天但未超過6個月,銀行不付款,持票人拿回去找出票人重開。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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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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