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后。
【學員提問】
一、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一個問題在前半句:抵押權根本不可能與所有權同屬于一人?假如物品A屬于甲所有,第三人乙不可能有權把不屬于他的物品A抵押給物品A的所有人甲吧。按我的第一種理解是,這里的抵押權是針對債務人而言的,意思是某物品A屬于債務人甲所有,而抵押權又針對債務人甲而言。不過如果這么理解,后半句意思就不行了。債務人不可能有抵押權去對抗順位在后的抵押權人,只有順位在先的債權人也就是抵押權人才談得上有抵押權對抗順位在后的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按我的第二種理解是,物品A的所有權人甲把物品A自己抵押給自己,然后又把物品A抵押給乙,因為自己抵押給自己登記在先,抵押給乙登記在后,所以甲可以就其自己的物品的抵押權優先受償。問題是這里什么時候會存在所有權人自己抵押給自己的情況?在現實中實在想不出有存在這樣的情況,請老師舉例分解。或是其他還有什么情形下會存在自己的東西抵押抵押給自己的情況,請老師舉例。自己的東西抵押給自己又有什么意義呢?
第二個問題在后半句,本來順位在先的抵押權在清償順序上就優先于順位在后的抵押權,這在前面知識點已經涉及到了,這里為什么又重復提出,是否有什么其他需要說明我還沒領會的意思在內?
以下關于最高額抵押兩點內容的兩個疑惑:
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問題是這句話是什么意思?請老師舉例說明。為什么部分債權能轉讓,最高額債權不得轉讓?
三、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問題是個人理解不單只是債權確定前,即使債權確定后,抵押人權也可以與抵押人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因為雙方都協議好了,原來的合同是可以重新變更任何條文的。原句中為什么只介紹一方面的確定前,而不包含確定后的語句?是否還有另外的理解?
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一、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在強調,即使抵押物歸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所有了,該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并未因此而消滅,抵押權的實現順序依然不變,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案例】甲公司以其辦公樓設定抵押,先后向A、B、C三個銀行各借款500萬元,A、B、C的抵押權登記時間A>B>C,三筆債權同時到期:(1)正常情況下,假定債權到期后,該辦公樓拍賣所得價款為1200萬元,先清償A銀行的債權500元,再清償B銀行的債權500萬元,最后余下的200萬元清償C銀行的債權。(2)如果在債權到期前,A銀行買下了該辦公樓,購買價款是1400萬元,①甲公司將抵押物處分給A銀行應當取得B、C銀行的同意。②A銀行支付的購買價款1400萬元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如果選擇提前清償債務人,應當先清償A銀行,再清償B銀行,最后清償C銀行,C銀行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的100萬元由債務人甲公司清償;如果選擇提存,到期后,如果甲公司無法清償債權的,提存價款應當先用于清償A銀行,再清償B銀行,最后清償C銀行。
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比如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累計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甲以廠房抵押,如果乙銀行在2014年6月1日將30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丙銀行,那么丙銀行對廠房不享有抵押權。
三、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比如上例中,乙銀行對甲公司最高額債權是1000萬元,以廠房抵押,如果甲將廠房還抵押給了丙,丙的債權是200萬元,如果廠房的拍賣價款是1100萬元,乙的抵押權在先,丙在后。那么拿出1000萬元清償給乙,剩余的100萬元清償給丙。假設甲與乙協商,將乙的最高額債權變更為1100萬元,但這個變更就損害了丙的利益。最高額債權確定后,就不能變更債權額了。
祝您學習愉快!
【學員追】
老師,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后,如果雙方后來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再重新成立生效一個新的合同,這樣操作合法嗎,還是不行,合同生效后就定死了不能變更?如果按我說的能變更,這里問題的第三點原句應該說成:“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后”吧,這樣才準確。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后,如果雙方后來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再重新成立生效一個新的合同,這樣操作合法,只是不能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合同變更是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如果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后,就不能變更了。
祝您學習愉快!
更多中級會計職稱疑難問題,東奧問答頻道幫您解答!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 上一個文章: 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借用合同和買賣合同
- 下一個文章: 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運費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