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5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自然人之間基于同個借款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權。
【學員提問】
郭守杰老師在講到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時提到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留置權時需要是同一個法律關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留置權時可以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這里提到的同一個法律關系和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是什么意思,請老師舉例說明下,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自然人之間的留置權時需要是同一個法律關系,而企業之間的留置權時可以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這里提到的同一個法律關系就是同一個合同,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就不是同一個合同。
比如甲企業為乙企業保管設備,如果乙沒有支付保管費,那么甲有權留置乙的設備,留置的設備與所欠的保管費是基于同一個合同;如果乙支付了保管費,但乙欠甲貨款10萬元,甲仍然有權留置乙的設備,留置的設備屬于保管合同,貨款屬于買賣合同,但企業之間的留置可以是2個法律關系。
祝您學習愉快!
【學員追問】
老師,貌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是同個合同時才可以行使留置權,這樣的事實不好找,因為是同個借款合同,除了錢外沒有其他標的物參與合同中了,也就沒有其他標的物可供被違約方行使留置了。而企業之間因為兩個合同,好找。比如甲欠乙10萬,乙受委托保管甲的設備,只要甲不還錢10萬,乙就留置甲的設備。請問老師這樣理解對嗎?自然人之間同個借款合同被違約人行使留置權有哪些例子呢,請老師試舉例出,謝謝!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您的理解正確。
關于自然人之間價款合同中的留置權,比如說:甲向乙借款10萬元,同時應乙的要求,甲把自己的小汽車質押給乙并交付。那么當甲不還錢時,乙可以行使質權,也可以留置該汽車。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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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