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六節高頻考點精講: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本節內容主要介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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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高頻考點】: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非居民企業匯算清繳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1.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該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2.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3.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4.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5.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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