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2)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二節高頻考點精講: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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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2010年、2013年單選
【本節目錄】
1.銷售貨物
2.提供應稅勞務
3.進口貨物
【高頻考點】: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二)提供應稅勞務
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外,現行增值稅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較小范圍,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兩類。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屬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所附的所附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內的勞務,包括地質勘探、鉆井(含側鉆)、測井、錄井、試井、固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采油采氣、海上油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油田基本建設、環境保護以及油氣田企業之間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
但是,以下情形不繳納增值稅:
(1)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
(2)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非油氣田企業,其提供的生產性勞務。
(3)油氣田企業分包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
(4)油氣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
自2012年1月1日開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總之,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境內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貨物的進出口實際上都是貨物銷售,只不過其納稅環節、適用稅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稅法才單獨列舉。理論上說,除了進口貨物應當在報關進口時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出口貨物也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過,對出口貨物一般實行零稅率。而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可以不適用零稅率,而依正常稅率征稅。因此,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銷往境外的貨物。
對在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個別貨物(如初級產品、礦產品等)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納稅人應按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同一貨物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共同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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