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質押(1)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高頻考點精講:合同的擔保,本節內容主要介紹質押。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質押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0年、2013年單選
【本節目錄】
1.動產質押
2.權利質押
【高頻考點】:質押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一)動產質押
1.動產質押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 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绔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質押合同
為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擔保的范圍;(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3. 動產質押的效力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支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質物有隱藏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4. 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體現在以下方面: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但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質權的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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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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