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3)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節高頻考點精講:合同的擔保,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抵押。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 抵押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3年單選,2010年多選,2012年簡答,2009年、2013年判斷
【本節目錄】
1.抵押合同
2.抵押財產
3.抵押物登記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權的實現
6.最高額抵押
7.動產浮動抵押
【高頻考點】:抵押
(六)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1. 最高額抵押的條件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特定的,即債權人并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4)債權人僅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度內的優先受償權;(5)最高抵押只需登記即可設置。
2.最高額抵押權的轉讓及變更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士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 年后請求確定債權;(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七)動產浮動抵押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在約定或法定事由發生時,其價值才能確定的一種抵押。
《物權法》規定,經當事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上述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抵押人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內容版權歸東奧會計在線所有 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 上一個文章: 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抵押(2)
- 下一個文章: 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質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