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效力待定合同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合同的效力,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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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效力待定合同
【高頻考點】: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在第一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巳有詳細闡述,此處不再作分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著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徤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筒,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趙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處分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但是其處分權受到限制,使其不得處分其所有的財產;二是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權,因而沒有對該財產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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