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2)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節高頻考點精講: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本節內容主要介紹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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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判斷
【本節目錄】
1.貸款的概念及其種類
2.貸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3.借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4.貸款發放程序規則
5.貸款期限規則
6.貸款利率規則
【高頻考點】: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
(二)貸款人的資格、權利義務及其限制
1.貸款人的資格
貸款人是指經批準設立的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我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其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核準登記,同時,金融機構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中,必須要有貸款業務范圍,才能經營貸款業務。
2.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有權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8)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以外的附加條件。
3.貸款人的義務
(1)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2)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內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3)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并及時答復貸與不貸。
(4)按照合同約定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對借款人賬戶、資產、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在對個人貸款時,貸款人應建立貸款面談制度。
(7)個人貸款資金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必須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
(9)對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對貸款人的限制
(1)貸款的發放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關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和銀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2)信用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關于發放信用貸款的條件。
(3)貸款的發放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關于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規定。
(4)規定了不得對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情形。
(5)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貸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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