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節高頻考點精講: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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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高頻考點】: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的法律責任
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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