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代理(1)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法律行為與代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代理。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一章 總論 >> 第三節 法律行為與代理 >> 代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
【本節目錄】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適用范圍
3.代理的種類
4.代理權的行使
5.無權代理
【高頻考點】: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稱本人)和第三人(亦稱相對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 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 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盡管代理行為是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進行的,但卻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后果當然也應由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后果既包括對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這使代理行為與無效代理行為、冒名欺詐等行為區別開來。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同時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等。
不適用代理的行為:(1)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2)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行為,也不適用代理;(3)被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能代理;(4)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某些民事主體才能代理的行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發行證券只能由有證券承銷資格的機構進行;(5)違法行為也不得適用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可分為以下幾種:
1.委托代理
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發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一般以代理證書(亦稱授權委托書)的形式表現。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法定代理
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東 奧中級會計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3.指定代理
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適用于被代理人既無委托代理人,又無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項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況。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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