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法律行為(3)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三節高頻考點精講:法律行為與代理,本節內容主要介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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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多選
【本節目錄】
1.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2.法律行為的分類
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5.無效的民事行為
6.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高頻考點】:法律行為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 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對無效民事行為作了列舉性規定,該類民事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1)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6)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注: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這是指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為。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的無效部分從行為開始即無法律約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3. 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
即恢復到無效民事行為發生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2)賠償損失
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的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如果行為人因實施無效民事行為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自愿的撤銷行為而自始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該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該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3)該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提出并實施,其他人不能主張其效力的消滅。
(4)具有撤銷該行為權利的人,可以選擇撤銷該行為,也可以不選擇撤銷該行為
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5)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可撤銷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重大誤解)
這是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行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該誤解包括對行為的性質、標的物、當事人、價格、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存在誤解,并且該誤解是重大的。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
這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為。該行為使得當事人一方明顯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等、經濟利益嚴重失衡的境地,并且違反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但是,當事人不得借口無經驗、無技能或不了解市場行情等原因而隨意撤銷其實施的民事行為。
《合同法》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銷合同。
3.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則可撤銷民事行為視同為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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