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名片: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1.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
(1)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3)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凡是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4)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2.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
(1)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2)合營企業合營各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合營企業合營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
(3)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額之前,不能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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