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名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額的轉讓、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
(1)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這是外國合營者認繳出資的最低限額。對其最高限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對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增加注冊資本,法律沒有禁止。但是,合營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經合營各方協商一致,并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合營企業增加、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合營企業章程,并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手續。
(3)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
(1)投資總額在300萬(含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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