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保管合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保管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單選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2010年單選題)
5.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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