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貨運合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貨運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
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相關鏈接】買賣合同的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多選題】甲委托乙用貨車將一批水果運往A地,不料途中遭遇山洪,水果全部毀損。甲委托乙運輸時已向乙支付運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水果損失與運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乙應當賠償因水果毀損給甲造成的損失
B.甲自行承擔因水果毀損造成的損失
C.甲有權要求乙返還運費
D.甲無權要求乙返還運費
【答案】BC
【解析】(1)選項AB: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選項CD: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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