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融資租賃合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融資租賃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2012年判斷
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關系
(1)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2)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標的物的維修、質量瑕疵及風險承擔等問題原則上與出租人無關。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2012年判斷題)
(2)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判斷題)
3.租賃物的權屬
(1)在租賃期間,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承租人的破產財產。
(2)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多選題】甲公司欲購乙公司生產的塔吊,因缺乏資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由于塔吊存在質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并砸傷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產修理。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無權請求丙公司賠償修理塔吊的費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質量問題并發生事故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D.丁可以請求丙公司賠償損失
【答案】AB
【解析】(1)選項A:融資租賃期間,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2)選項BC: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3)選項D: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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