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租賃合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租賃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07年、2012年單選,2007年、2009年簡答
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期限
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相關鏈接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2】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2.不定期租賃(2007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定期租賃合同的是( )。(2007年)
A.甲將1臺機器租賃給乙,雙方訂有書面合同,租賃期限約定為20年
B.甲乙簽訂租賃合同,未約定租賃期限,且不能通過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租賃期限
C.甲乙訂立一口頭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1年
D.甲將一私房出租給乙,租賃期限為3年,現租期已屆滿,甲未收回房屋,乙繼續居住并交納房租
【答案】A
【解析】(1)選項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選項C: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選項D: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3.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解釋】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多選題】馮某與張某口頭約定將一處門面房租給張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張某向馮某提出能否轉租給翁某,馮某表示同意。張某遂與翁某達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頭協議。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門面房隔墻,馮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馮某與張某間的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
B.張某將房屋轉租后,馮某有權按每月1200元向張某收取租金
C.馮某有權要求張某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D.馮某有權要求翁某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C
【解析】(1)選項A: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選項BCD: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對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確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則:
(1)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6.除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8.買賣不破租賃(2012年單選題)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物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接】(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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