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贈與合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贈與合同。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0年單選,2012年多選
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解釋】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因此,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僅限于雙務合同。
2.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2009年單選題、2010年單選題、2012年多選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4.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2012年多選題)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釋】扶養義務主要是指平輩之間的相互扶養,例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1】如果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贈與。
【解釋2】(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單選題】李某為資助15歲的王某上學,與王某訂立贈與合同,贈與王某10萬元,并就該贈與合同辦理了公證。后李某無正當理由,在交付給王某6萬元后就表示不再贈與了。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
A.李某應當再給付王某4萬元,因該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B.李某可不再給付王某4萬元,因王某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該贈與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還6萬元,因該贈與合同可撤銷
D.李某可不再給付王某4萬元,因該贈與合同可撤銷
【答案】A
【解析】(1)選項ACD: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2)選項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當然有效。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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