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格式條款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格式條款。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2012年多選,2010年判斷
格式條款
【解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說明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的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相關鏈接】對保險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判斷題】在一份保險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不屬于賠付范圍,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觀點都有合理性,但還是采用了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2010年)
【答案】√
【多選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擬訂的下列格式條款中,屬于無效的有( )。(2012年)
A.內容理解發生爭議的格式條款
B.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
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格式條款
D.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得以免責的格式條款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只是需要解釋,而非直接導致無效);(2)選項B: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3)選項C: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時無效;(4)選項D: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時無效。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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