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1年單選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
1.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2011年單選題)(P129)
(1)注冊資本為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倍;
(2)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解釋】注冊資本為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1250萬美元。
【多選題】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符合規定的有( )。
A.注冊資本150萬美元,投資總額200萬美元
B.注冊資本300萬美元,投資總額620萬美元
C.注冊資本700萬美元,投資總額1500萬美元
D.注冊資本1500萬美元,投資總額3900萬美元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注冊資本為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倍;(2)選項B: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3)選項C: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4)選項D: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2.出資期限(2009年單選題)(P129-P130)
(1)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者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2)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3)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運營該資產的:
、賹εc該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谄溆嗖糠值某鲑Y,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余部分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2年。
(4)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注冊資本25%的:
、偻顿Y者以“現金”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出資的,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 6個月內繳清。
【解釋】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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