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判斷
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釋】(1)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2)普通合伙人: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未約定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多選題】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在其訂立合伙協議時約定的下列事項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
A.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B.甲、乙、丙、丁均不得從事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均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無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2)選項B: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3)選項C:普通合伙人的出質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一般情況下可以出質,除非合伙協議事先“另有約定”;(4)選項D: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時,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未約定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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