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的情形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有限合伙企業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的情形。
【考情分析】
考頻:★★
2007年單選、2010年簡答
有限合伙企業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的情形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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