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國有獨資公司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國有獨資公司。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多選,2010年、2011年單選
國有獨資公司
(一)章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二)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中行使股東會職權:
1.部分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董事會:
1.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知識點: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4.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機構兼任。
(四)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知識點: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董事會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同董事會
(知識點: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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