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分公司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分公司。
【考情分析】
考頻:★★★
2006年單選、2008年多選、2011年簡答
分公司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而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解釋】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與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子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是乙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應有自己的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營業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甲應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營業活動,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甲應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可以沒有獨立的財產,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D.甲應有自己的營業執照,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營業活動,但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D
【解析】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而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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