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經濟法主體的類型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中級《經濟法》中的高頻考點:經濟法主體的類型。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多選
經濟法主體的類型
(1)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等。(2010年多選題)
(2)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解釋1】在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是重要的調控主體;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是重要的規制主體。
【解釋2】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者受制主體。
【解釋3】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平等(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經濟法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工商局對企業進行規制時,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類企業
C.非盈利組織
D.外國人
【答案】ABCD
【解析】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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