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高頻考點: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年201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濟法》第一章“總論”第二節高頻考點精講:經濟法主體,本節內容主要介紹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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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高頻考點】:經濟法主體的資格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關于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規定既體現在經濟法中,也體現在其他法律部門中。經濟法主體資格一般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規定而取得。凡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管或接受管理的社會組織、公民和其他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實體,都可以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定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具體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條件下經登記、批準、審批、許可、備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符合國家某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條件,就自然取得該稅種納稅人的主體資格;后者例如,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公民從事會計工作,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經考試合格后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授權取得,即依據有授權資格的機關的授權,從而取得可以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某種干預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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