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 要約在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法律規定的兩種情形不得撤銷。
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失效的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接受提議)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承諾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對要約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1.承諾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2.承諾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銷。
六、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具體時間依不同情況而定: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七、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法律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能訂立,并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經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不告訴對方,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的;(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間接利益的損害。
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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