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yè)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wèi)生保健、社區(qū)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fā)生和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guī)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yè)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fā)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fā)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qū)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fā)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xù)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fā)生時確認收入。
(四)其他收入
轉讓財產收入:企業(yè)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yè)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利息收入:企業(yè)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yè)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企業(yè)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企業(yè)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企業(yè)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yè)、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其他收入: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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